佛山市民“坐地起价”,最后被判返还定金还要赔差价38.5万!

佛山房地产 2017-12-26 14: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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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因为卖家缺乏诚信,看到出售房产在过去数月有较大的涨幅即坐地起价”。买家黄先生为了这套房产放弃了其他购房机会,若现在解除合同将导致自己受到惨重损失。他去年高高兴兴买下了一套房,怎料几个月后卖家提高房产转让价格,故意造成协商不成的结果,还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售房合同。

“就是因为卖家缺乏诚信,看到出售房产在过去数月有较大的涨幅即坐地起价”。买家黄先生为了这套房产放弃了其他购房机会,若现在解除合同将导致自己受到惨重损失。他去年高高兴兴买下了一套房,怎料几个月后卖家提高房产转让价格,故意造成协商不成的结果,还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售房合同。法院最终判决黄王二人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解除,卖家王先生向黄先生返还定金100000元及赔偿房屋差价385000元。近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对一审原判予以维持。

起诉反被判返还定金及赔偿差价

2016年12月11日,黄先生与王先生及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购买合同》(以下称《合同》),黄、王双方经协商同意以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290000元将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六路建筑面积为88.99平方米的房屋以现状按套售予黄先生,但王先生称该房产出售时因发展商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原因,其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所以无法立即将所有权变更登记到黄先生名下,于是二人在《合同》中补充约定以2017年4月30日领取房产证为限,如超过约定时间,双方在中介公司重新协商延期时间。

同日,黄先生向王先生支付定金10万元。眼看着到了约定期限,却迟迟未见房产证身影,黄先生为此与其进行了两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直到2017年5月1日,王先生开始出尔反尔,提出将该物业转让价格提高至1800000元才同意与黄先生继续协商领证时间,导致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从而达到其单方解约的目的。并于2017年5月17日以双方之前签订《合同》重要条款缺乏确定性和执行性,合同目的难以实现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对此,黄先生提出反诉:依据双方签订《合同》的有效法律性和约束力,王先生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由此而给自己造成的全部损失。要求与其解除《合同》关系,对方向自己返还购房定金10万元,以及赔偿房屋差价损失385000元(经评估机构鉴定,该套房产现在的市场价格为1675000元,故形成市场差价385000元)等相应损失。

法院不支持“缺乏执行性”主张

经该院审理查明,虽然王先生现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但无证据证明其存在客观原因导致无法领取不动产权证的情形,且在涉案《合同》中并未约定其未能于2017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动产权证享有合同解除权,所以对于其提出的“缺乏执行性”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合同》约定,黄先生作为守约方有权解除与王先生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其未举证证明已于起诉前向反诉被告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所以该院确认《合同》系于黄先生反诉状送达王先生之日起解除。涉案房产的评估报告虽作为黄先生单方委托,但为拥有评估资质的专业机构所出具,其做出的结果具有公信力,且该报告是在本次诉讼中形成,该院对此予以确认。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黄王二人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解除,王先生向黄先生返还定金100000元及赔偿房屋差价385000元。随后王先生上诉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结果对一审原判予以维持。

消息来源|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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