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可贷216万!佛山公积金贷款新政解读!

搜狐焦点佛山站 2026-04-30 17: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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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订将购买绿色建筑住房的上浮标准由“二星级以上”调整为“一星级以上”,并将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上浮比例由10%提高至20%;同时,将符合二孩以上家庭及上述情形的额度上浮的适用范围由首套自…

4月30日,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和《关于调整〈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通知显示:

(一)调整我市首套、二套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本次修订将首套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原来的100万元调整至120万元;二套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原来的80万元调整至100万元;其他档次的最高贷款额度同步调整。

(二)调整最高贷款额度上浮幅度及适用范围

本次修订将购买绿色建筑住房的上浮标准由“二星级以上”调整为“一星级以上”,并将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上浮比例由10%提高至20%;同时,将符合二孩以上家庭及上述情形的额度上浮的适用范围由首套自住住房扩大至首套、二套自住住房;此外,新增经市住建部门认定属于本市商品住房“以旧换新”政策支持范围的,最高贷款额度上浮20%。符合多项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可按规定叠加享受上浮优惠。

相关问题解答

(一)《通知》何时实施?

答:《通知》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日起受委托银行受理的贷款申请按《通知》执行。

(二)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有什么变化?

答:贷款额度具体调整情况如下表:

(三)双缴存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120万,那么公积金账户需要有多少余额?

答:根据贷款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个人账户缴存余额×缴存余额倍数×缴存时间系数。以公积金依时缴存满3年为例,缴存余额倍数为16,缴存时间系数为1.5,则公积金账户余额需留存5万元。(即5×16×1.5=120万元)。同一笔公积金贷款为夫妻共同申请的,个人账户缴存余额合并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实际最高可贷金额还受借款申请人的缴存工资基数、债务情况、住房总价、首付比例等因素综合影响,具体以管理中心最终核定为准。

(四)有哪些情形可以上浮额度?上浮后最高可贷额度是多少?

答:购买本市首套、二套自住住房且符合以下情形的,最高贷款额度可上浮20%:

1.经市住建部门认定达到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的商品住房;

2.经市住建部门认定为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商品住房;

3.属二孩以上家庭(二孩均属于未成年人);

4.经市住建部门认定属本市商品住房“以旧换新”政策支持范围的。

同时符合上述情形的,最高贷款额度上浮比例可叠加计算(即最高可上浮80%)。

例:张三和李四均已连续依时缴存公积金满三年,并符合我市公积金贷款的各项条件。现在本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所购商品住房符合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装配式建筑及“以旧换新”政策支持条件,同时属于二孩及以上家庭。据此,其公积金最高可贷款额度计算如下:120万元 ×(1 + 80%)= 216万元。

(五)本次贷款额度调整政策是否适用于商转公贷款?

答:适用。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受理的公积金贷款(含商转公),其最高贷款额度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本《通知》实施前已审批或已发放的公积金贷款,按原规定执行。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显示:

修订内容

(一)调整最高贷款额度上浮的适用情形

一是放宽最高贷款额度上浮的适用范围,将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纳入支持对象。二是增加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可上浮最高贷款额度的情形。

(二)压缩贷款受理、审批流程时限

进一步压缩贷款受理、审批时限,将原银行受理至公积金中心审批办结的“5+5”个工作日,优化调整为“3+4”个工作日,提升贷款服务效能。

(三)优化其他相关条款内容

进一步明确公积金贷款的担保属性,并对贷后发生“长期欠缴”情形的贷款处置规定予以补充完善。

四、相关问题解答

(一)调整后的《贷款办法》何时实施?

答:调整后的《贷款办法》自2026年6月1日起执行,自执行日起受委托银行受理的公贷款申请按新办法执行。原《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佛房金管〔2024〕83 号)同时废止。

(二)《贷款办法》实施后,符合什么情形可上浮最高贷款额度?

答:借款申请人购买首套、二套自住住房,存在以下其中一种情形的,最高贷款额度可适当上浮:

1.购买的住房为达到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的商品住房,但不包括转为再交易住房进行交易的绿色建筑商品住房;

2.购买的住房已认定为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商品住房,但不包括转为再交易住房进行交易的装配式建筑商品住房;

3.属于二孩以上家庭(二孩均属于未成年人);

4.经公积金管委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同时符合上述多种情形的,上浮比例可累加。

(三)《贷款办法》实施后,贷款审批流程有什么变化?

答:贷款总体流程无改变,压缩贷款受理、审批时间。具体流程如下:

(四)《贷款办法》实施后,借款人在贷款发放后出现“长期欠缴”,贷款利率将如何调整?有什么途径恢复公积金贷款利率?

答:1、“长期欠缴”情形及利率调整:

在借款期间,若任一借款人出现连续九个月或累计二十四个月未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长期欠缴”)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须提前结清贷款。未能提前结清的,自次年1月1日起,贷款利率改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商业贷款利率执行。其中,“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商业贷款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在贷款发放时属于外市缴存住房公积金,或在贷款存续期间将公积金关系转移至外市的借款人,应于贷款发放之日(或公积金关系转出之日)起,在每年12月31日前主动向贷款受托银行提交缴存地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凭证。逾期未提交的,视为“长期欠缴”。

另外,对于存量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因“长期欠缴”已执行商业贷款基准利率的,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同步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2、利率恢复:

当所有借款人均已恢复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或补充提交缴存凭证后,不存在“长期欠缴”情况的,将于次期恢复公积金贷款利率。已按商业贷款利率执行的还款本息差额不作退回。

例:借款人张三在外市缴存,由于未能及时在2026年12月31日前上传2026年1月至2026年12月公积金缴存明细,公积金贷款利率于2027年1月1日起改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执行(即2027年1月1日执行的LPR利率)。若张三于2027年1月补充提交缴存凭证且不符合“长期欠缴”条件的,将于2027年2月恢复公积金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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