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镬! 合同不慎丢失 连违约官司都无得打

羊城晚报 2017-03-20 07: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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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过程中的所有文件都要妥善保管。

买家王先生不慎丢失房屋买卖合同,后来得知地产经纪伙同业主高价将房屋转卖他人,但自己只有一张由业务员以个人名义出具的诚意金收据,想追究违约责任竟无从下手。

业主拣客,买家被骗谁负责?

案件回放

王先生之前看中了白云区增槎路一套房子,经过地产经纪李某积极撮合,王先生和业主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售价是125万元。合同约定,如果业主违约,应承担房款的10%作为违约金。王先生即时支付1万元,但经纪李某称该款项只是当做诚意金收取,而且收据以李某个人名义出具,待王先生办妥按揭手续后,该款项再自动转为定金。

王先生当时也没想太多,以为反正有合同在手,一切以合同为据。第二天,王先生在李某陪同下到银行咨询办理贷款手续事宜,但李某突然接到业主电话,业主称其父母不同意出售该房屋,希望王先生暂缓办理银行按揭手续。李某说,他会尽力说服业主继续房屋买卖交易。

王先生一等就是3个月,无奈之下找律师咨询,却发现自己竟然不慎丢失了装有合同原件的信封,只剩下一张当时顺手放进钱包的1万元手写收据。

律师建议王先生先到房管局查册,结果让王先生大吃一惊:房子竟在几天前已经以高于自己的出价过户给其他人。原来业主在中介经纪的协助下一直在拣客,价高者得。王先生想起自己曾和业主签订合同——如业主违约应支付违约金,于是决定起诉该业主。

一定要签订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律师说法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的陈瑞莲律师认为,虽然王先生和业主已经签订了买卖合同,但并没有及时办理网签手续,而且王先生不慎丢失了合同,手里又没有合同副本或复印件,想从第三方获取已签合同作为起诉证据的可能性极低。现在仅凭经纪张李某以个人名义出具的手写诚意金收据,要成功起诉业主追偿违约金存在相当大的难度。

陈瑞莲律师说,买家在购房过程中应吸取王先生的教训,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排名前列,与中介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时,买方和卖方较好同时在上面签字确认。

第二,无论是和中介公司还是和卖方签订的文书,买家一定要保存好原件,而且要尽快复印,合同正本和副本较好不要放在同一个地方。

第三,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买家和业主、中介经纪的协商过程,应尽量以微信、短信甚至是律师函的形式进行,以便保存,若日后出现纠纷可以作为相关证据。

第四,接收中介公司的文件,要以加盖中介公司公章的文件作准。如果只有经纪签字,又没有经纪的身份证号码或附上身份证复印件,日后如要将此呈上法庭作为相关证据,效力非常有限。若中介公司推卸责任,要追究经纪个人责任也会十分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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