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商转公管理办法调整!二套房也可申请商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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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0日,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佛山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资金运用情况,对《佛山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佛房金管〔2025〕17 号)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删除第四条第(二)款:“主借款人须为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共同借款人可为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二、第四条第(三)款调整为第(二)款,内容修订为:“借款申请人应为原商业贷款的借款人本人或配偶。”
三、第五条第(一)款修订为:“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属于借款申请人家庭(家庭指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购买的自住住房(含首套及二套)。住房套数的认定,以申请商转公贷款时房屋交易信息、房屋权属登记为准。”
四、第六条第(二)款修订为:“借款申请人家庭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有超过两套住房的。”
五、第六条增加一款为第(三)款:“借款申请人家庭在全国范围内已使用两次以上公积金贷款的。”其他条款依次顺延。
六、增加一条为第七条:“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一)在全国范围内无公积金贷款使用记录且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仅拥有一套住房,现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二)在全国范围内已使用一次公积金贷款且贷款已结清,同时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仅拥有一套住房,现申请商转公贷款的。”其他条款依次顺延。
七、增加一条为第八条:“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一)在全国范围内无公积金贷款使用记录,且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拥有两套住房,现就其中一套住房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二)在全国范围内已使用一次公积金贷款且贷款已结清,同时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拥有两套住房,现就其中一套住房申请商转公贷款的。”其他条款依次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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