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村镇规定村民私宅高度不得超1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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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佛山市村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下称《规定》)对外公示,今后佛山村镇发展需要根据各村镇现状,合理预测发展规模。同时,《规定》对村镇风貌、基础设施建设等均有详细指引。
针对村庄的土地利用和宅基地布局,《规定》要求,优化各类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布局,确定集体建设用地性质,制定土地利用汇总表。划定建设用地范围线,落实基本农田保护控制线、历史文化保护范围线和生态控制线等。
《规定》称,在村庄对内对外道路建设方面,村镇间的交通规划应注意节约土地资源,重视对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的保护。其中,建制镇及中心村必须将过境公路与其内部道路分开,不应沿过境公路两侧布置村镇建设项目。
在绿化景观和环境风貌上,《规定》要求,各村可以创造不同于城市的村镇风貌特色,精心设计各类建筑实体和开放空间,形成有时代感和地方性的村镇风貌景观。
《规定》称,村镇建设必须注重对山体、坡地、江河岸线等自然环境的保护利用,建设供人们观赏、游憩和活动的公共绿地,提高建筑间的绿地量,以改善居住环境质量;村镇风貌设计的目标为创造不同于城市的村镇风貌特色,精心设计各类建筑实体和开放空间,形成有时代感和地方性的村镇风貌景观,提高村镇环境品质和居民生活质量;近水的村镇中心区设计应尽量体现滨水理念,如使用阶梯式水景、露台、扶壁、蔓生的植栽区和波状灌木群等,强调水岸景观。
《规定》对村庄的建筑高度提出明确要求:“村民公寓的建筑层数,在镇区规划建设用地以外的以6层以下(含6层)的多层住宅为主,7~12层的高层住宅为辅;在镇区规划建设用地内的村民公寓可按《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村民私宅的高度原则控制在4层以内,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5米。”
《规定》的出台公示,旨在加强村镇的规划管理,提高村镇规划编制水平和促进宜居城乡建设,规范村镇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深度,提高村镇规划的质量。
值得注意的是,此规定适用于佛山市“1+2+5”组团的城区及其他镇中心区范围以外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1+2+5”组团的城区及其他镇中心区范围内宅基地的规划建设管理也可参照此规定执行,具体由各区结合各自实际情况确定。
记者孟伟
来源:佛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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