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延长一年缓建!降低违约金!佛山发文支持房地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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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8日,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发布了《关于限时优化存量项目违约金核算标准的通知》和《关于支持房地产项目缓建的通知》两则通知。

支持房地产项目缓建的通知中提及,2025年9月16日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房地产项目可适用本通知申请缓建。2025年9月16日起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房地产项目,应当根据《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填写指引的通知》(佛自然资通〔2025〕124号)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建设体量、建筑高度等指标,在合同中合理约定房地产项目开竣工期限。
房地产项目申请缓建的,应当在出让合同或其补充协议约定的开竣工期限前申请。未开工项目申请开工缓建的,开工日期在原约定开工日期的基础上延长一年,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已开工未竣工项目申请竣工缓建的,竣工日期在原约定竣工日期的基础上延长一年。每宗房地产项目只能享受一次本通知规定的缓建政策。已开工项目的开工缓建申请、已竣工项目的开竣工缓建申请,均不予受理。
对已产生开竣工违约行为的房地产项目,应核定自违约之日起至2025年11月18日期间的违约责任,若产生违约金并足额缴纳的,可适用本通知的缓建政策,未开工项目延长开工日期至2026年11月18日,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已开工项目延长竣工日期至2026年11月18日。
关于限时优化存量项目违约金核算标准的通知显示,所称存量房地产项目,是指2024年5月13日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利用国有住宅、商服用途建设用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项目。存量房地产项目于2024年5月13日前产生的开竣工违约行为,其违约金按照《通知》规定核算;房地产项目于2024年5月13日后(含当日)产生的开竣工违约行为,其违约金核算按《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明确“调整开竣工违约责任核算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佛自然资通〔2024〕88号)规定执行。
符合下列全部情形的房地产项目,享受“开竣工违约金每日万分之零点五”“以逾期竣工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核算竣工违约金”政策:
(一)土地权利人自主申报出让合同开竣工履约复核,并积极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开展违约责任核查;
(二)在2024年5月13日之前产生的违约行为;
(三)在2028年11月18日前完成出让合同开竣工违约责任核算,并按照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缴款通知书规定的时限足额缴纳违约金。
开竣工违约金原则上应当在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缴款通知书后三十日内足额缴清;对金额较大、确有困难的,经本级政府同意,可分期缴纳,但分期缴纳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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