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出台70条物业行政指导,涉公共收益、电梯保养、房屋保修、物业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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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4日,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物业服务行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的通知。

通知显示,,我局系统梳理了物业服务行业治理的高频违法事项和典型合规风险,形成《佛山市物业服务行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局参照清单,做好“一业一册”行政合规帮扶指导工作,引导企业合法合规经营,服务和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指导清单中明确了70条行政合规事项,包含履行房屋质量保修责任、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得交付使用、规范房屋出租登记管理等。
其中
依法依规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六)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佛山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九)擅自利用公共场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超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占用业主共有停车位。
按规定公示物业服务信息及收支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公布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水电用量、单价、金额,按照实际费用和约定的方式向全体业主合理分摊。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占专有部分总面积的比例分摊。
《佛山市住宅小区和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开下列信息:
(一)物业服务人的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服务投诉电话;
(二)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
(三)电梯、消防、监控等专项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维保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
(四)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
(五)上一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
(六)业主共有部分经营与收益情况;
(七)公共水电费分摊情况;
(八)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管理规约约定应当公示的其他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信息应当长期公开并及时更新;第四项至第八项信息应当每年至少公示一次,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
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在十日内予以答复。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 接受委托的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声明:本文由入驻焦点开放平台的作者撰写,除焦点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焦点立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