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佛山“自持住宅转可售”意见稿出炉,补地价可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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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9日,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征求《佛山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

公告显示,为进一步做好佛山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管理工作,保障政策执行的统一性与连贯性,建立健全制度支撑体系,我局对《佛山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佛建〔2021〕17号)进行修订并形成了《佛山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从征求意见稿来看,对于因住宅用地公开交易时采取“限地价、竞自持”竞价规则产生的自持商品住房,经属地政府同意并核算补缴相关费用后,可转为可销售商品住房上市流通。对于挂牌文件、出让合同等规定需自持但不属于采取“限地价、竞自持”竞价规则产生的自持商品住房,不得转为可销售商品住房。
企业申请将符合条件的自持商品住房转为可销售商品住房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向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自然资源部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应补缴的土地价款,并将评估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企业;
(三)收到评估结果通知后,申请企业出具是否同意办理自持商品住房转为可销售商品住房的书面意见;
(四)申请企业同意办理的,自然资源部门将相关申请信息在官方网站及自持项目所在区域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并经属地政府批准后,由自然资源部门与申请企业签订补充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本次解除自持限制的具体房屋信息;
(六)申请企业应当在签订补充协议之日起60日内缴清应补缴的土地价款;
(七)申请企业持补充协议及土地价款缴纳凭证,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
(八)完成不动产变更登记后,申请企业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自持商品住房解限及销售备案(或预售许可)手续。
自持商品住房转为可销售商品住房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标准计收:
以企业申请日作为估价期日,评估拟转可销售商品住房对应土地在可销售状态下剩余自持年限的市场价格,按照该评估市场价格的40%确定应补缴的土地价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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