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村民!南海发布集体土地收益调节金征收意见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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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南海分局发布关于《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反馈情况公告。

公告显示,《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于2026年7月1日在本网站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征询意见时间为2026年7月1日至10日。截至意见征询时间结束,收到社会公众意见2条,现将社会公众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详见附件)予以公示。
意见一为:网民认为,本身土地收益已有向国家纳税,无需再多向区级以及镇级纳税,区级办法并不高于国家宪法,如果需要纳税,请出示相关红头文件。
部分采纳,提供相关政策依据文件来源,并做出解释如下: 1. 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不是税费,缴交调节金不属于纳税事项。 2. 南海区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征收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41号)第四条第二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以及入市后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以出售、交换、赠与、出租、作价出资(入股)或其他视同转让等方式取得再转让收益时,向国家缴纳调节金”,第五条第一款“调节金由试点县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征收”。依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延续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52号)延续执行。 3.南海区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区级有关办法:《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41号)第二十二条“试点县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2020年已出台《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与税费征收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南府函〔2020〕78号)。
意见二为:村民提出疑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范围是否针对村屋出租?
经与反馈人电话沟通诉求后,已消除其政策误解,并明确以下事项: 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包括商业服务业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和其他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再转让环节征收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农村宅基地、城镇住宅用地及地上物业(包括村屋)的流转、出租,均不属于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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