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发布好房子规范,涉及隔声、防串味、防水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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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局发布《佛山市南海区商品住宅隔声、防串味、防水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的通知,对住宅设计提出四个方面审查要点要求。

《审查要点》主要内容包括总体设计审查要求、隔声设计审查要点、防串味设计审查要点及防水设计审查要点四大部分。其中,隔声设计重点审查主动降噪与被动隔声设计举措是否满足规范要求;防串味设计审查聚焦于地漏、排烟道、排水管道等关键部位的细化设计;防水设计审查则遵循“防排结合、以排为先”的原则,确保排水和防水措施完备。

总体设计审查要求:
(一)隔声审查要重点审查主动降噪与被动隔声设计举措,是否满足规范相关设计要求。
(二)防串味审查要重点审查地漏、排烟道、排水管道、存水弯等部位是否进行细化设计。
(三)防水审查要按照“防排结合、以排为先”原则,重点审查排水和防水措施是否完备。
(四)本文是对重点审查要点的整理,其他现行政策、法规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仍应遵守执行。
参建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要按规定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隔声设计审查要点
(一)基本规定
1.《住宅项目规范》(GB55038-2025)第2.2.7 条,审查住宅建筑是否满足居住所需的通风、日照、采光、隔声、防水、防潮、保温、隔热等性能要求。
2.《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2021)第2.1.1条,审查住宅建筑声环境设计是否符合规定:室内应减少噪声干扰,应采取隔声、吸声、消声、隔振等措施使建筑声环境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3.《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2021)第2.1.2条,审查建筑设计文件中住宅建筑声环境功能区分类是否符合上述规范附录A的规定。
4.《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第2.1.3条,审查住宅建筑设计是否符合规定:应能保障生活安全及私密性,并满足采光、通风和隔声等方面的要求。
5.《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第5.8.1条,审查住宅建筑设计是否符合规定:按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燃气、热力、给排水、通风、空调、电力、通信等设备用房,且设备用房按功能需要满足安全、防火、隔声、降噪、减振、防水等要求。
6.《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 55020-2021)第2.0.7条,审查住宅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工程设计是否符合规定:给水排水与节水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不应对建筑环境和人身健康造成危害。
(二)主动降噪
1.《住宅项目规范》(GB55038-2025)第4.2.3,审查住宅建筑平面布局是否符合规定:电梯井道及电梯机房、水泵机房等产生噪声或振动的房间不应紧邻卧室布置。
注:本条对电梯井道和有噪声的设备机房在住宅布局中的位置提出了限定条件。电梯井道、电梯机房、水泵机房、冷冻机房等房间产生的噪声、振动、共振和撞击声对最需要安静的卧室干扰很大。“不应紧邻卧室布置”既包括同层紧邻,也包括上层及下层紧邻。具有卧室功能的房间(如兼起居室的卧室)也应满足本条的要求。
2.《住宅项目规范》(GB55038-2025)第6.1.1条,审查住宅建筑内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及空调室外机或新风机组传播至卧室、起居室内的建筑设备结构噪声是否符合规定:不应大于表6.1.1规定的限值。
注:本条规定的限值即为居民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符合的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
3.《住宅项目规范》(GB55038-2025)第6.1.4条,审查住宅建筑内卫生间排水隔声措施是否符合规定:与卧室相邻的卫生间内,排水立管不应贴邻与卧室共用的墙体,且应采取隔声包覆处理措施。上层卫生间排水时,在卧室内测得的排水噪声等效声级不应大于33dB。
注:为了降低排水噪声对卧室的干扰,首先应将排水立管设置在远离卧室的位置。本条中规定的不应贴邻卫生间与卧室共用的墙体,是指当受条件限制排水立管无法远离卫生间与卧室共用的墙体时,应避免排水立管卡扣件设置在卫生间与卧室共用的墙体上产生直接刚性连接。另外,由于目前住宅建筑中大量使用的非铸铁类排水管噪声普遍较大,因此本条规定应将排水立管设置在管井墙内,或者采取有效的隔声包覆处理措施。
4.《住宅项目规范》(GB55038-2025)第7.1.6条,审查住宅建筑内排水管道是否符合规定:排水管道不应穿越卧室。
注:为避免排水管道漏水、噪声或结露产生凝结水影响卧室卫生和居住者健康、污损财物,排水管道(包括排水立管和横管)均不应穿越卧室空间。
5.《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2021)第2.1.3条、第2.1.4条、第2.1.5条,审查住宅建筑主要功能房间室内的噪声限值、建筑物内部建筑设备传播至主要功能房间的噪声限值、主要功能房间室内的Z振级限值是否符合本规范表2.1.3、表2.1.4、表2.1.5中规定。
注:结合《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2021)第2.2.2条(对有噪声源房间的围护结构应做隔声设计),第2.3节隔振设计,《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第4.3.7条、第4.3.8条(设备、器具选用及安装的减振和降噪要求)进行审查。
6.《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2021)第2.2.3条,审查住宅建筑内有管线穿过有隔声要求的墙或楼板时是否按规定采取密封隔声措施。
注:结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第4.3.5条(住宅厨房、卫生间与卧室、起居室(厅)相邻时管道和设备位置是否适宜,是否设置有效的减振、隔声措施)、第4.3.6条(水、暖、电、燃气、通风和空调等管线安装及孔洞处理)进行审查。
7.《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2021)第2.2.7条,审查当通风空调系统送风口、回风口辐射的噪声超过所处环境的室内噪声限值,或相邻房间通过风管传声导致隔声达不到标准时,是否按规定采取消声措施。《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2021)第2.2.8审查通风空调系统消声设计是否符合规定:通过控制消声器和管道中的气流速度降低气流再生噪声。
8.《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 55020-2021)第3.3.6条,审查给水加压、循环冷却等设备是否符合规定:不得设置在卧室、客房及病房的上层、下层或毗邻上述用房,不得影响居住环境。
注:结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2019第3.9.9条、第3.9.10条审查住宅建筑内的给水泵房设计是否满足要求:不应毗邻居住用房或在其上层或下层,水泵机组宜设在水池(箱)的侧面、下方,其运行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规定。给水泵房,应采用减振防噪措施,包括应选用低噪声水泵机组;吸水管和出水管上应设置减振装置;水泵机组的基础应设置减振装置;管道支架、吊架和管道穿墙、楼板处,应采取防止固体传声措施;必要时,泵房的墙壁和天花应采取隔音吸音处理。
(三)被动隔声设计
1.《住宅项目规范》(GB55038-2025)第3.2.1-1,审查住宅位于存在噪声污染、光污染的地段时,是否符合规定: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并应达到居住用地声环境和光环境质量要求。
2.《住宅项目规范》(GB55038-2025)第5.0.4条,审查新建住宅建筑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实心楼板厚度是否符合规定:不应小于100mm。
3.《住宅项目规范》(GB55038-2025)第6.1.2、6.1.3条审查住宅主要建筑构件的隔声性能指标是否符合规定:卧室分户墙及分户楼板两侧房间之间的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与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DnT,w+c)不应小于50dB;其他分户墙及分户楼板两侧房间之间的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与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DnT,w+c)不应小于48dB。卧室、起居室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不应大于65dB。住宅外墙的计权隔声量与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Rw+ctr)不应小于45dB。临街住宅建筑朝交通干线侧卧室外门窗的计权隔声量与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Rw+ctr)不应小于35dB;其他外门窗的计权隔声量与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Rw+ctr)不应小于30dB。
注:卧室、起居室等噪声敏感房间的围护结构(外墙、分户墙、楼板、外窗)需专项隔声设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临街建筑是指交通干线边界线外拟划定4类声环境功能区域范围内,面向道路的第一排建筑。
4.《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2021)第2.2.1条,审查是否按规定对住宅建筑围护结构进行隔声设计。外、内围护结构的隔声性能是否符合规定:噪声敏感房间外围护结构的隔声性能应根据室外噪声情况和本规范表2.1.3中规定的噪声敏感房间的室内噪声限值确定,噪声敏感房间内围护结构的隔声性能根据房间外噪声情况和本规范表2.1.4中规定的噪声敏感房间的室内噪声限值确定。
注:住宅建筑围护结构的隔声设计应结合《住宅项目规范》(GB55038-2025)第6.1.2、6.1.3条要求,进行专项隔声设计,并按设计条件出具构件隔声报告及室内噪声分析报告作为审查依据。
5.《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2021)第2.3.2条,审查当住宅建筑的建设场地振动测量结果超过2类声环境功能区室外环境振动限值规定时,是否按要求对建筑整体或建筑内敏感房间采取隔振措施,并应符合上述规范表2.1.3和表2.1.5的规定。
注:防治措施包括:振源控制、传播路径控制、建筑物控制。当振动噪声敏感建筑的建设场地即建筑外部环境振动超标,可能对建筑功能、建筑内部环境造成振动噪声干扰时,需根据振源位置、场地振动特性和建筑结构类型、特点等,对建筑整体或建筑内噪声敏感房间采取经济合理的隔振技术措施,如建筑基础隔振,结合施工场地护坡桩设置隔振排桩;对建筑内振动、噪声敏感房间设计全浮筑“房中房”构造等恰当、有效的隔振措施。
(四)绿色建筑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2024年版)条5.1.4A,审查住宅绿色建筑主动降噪设计和被动噪声设计举措是否满足要求:
1.相关场地规划布局和建筑平面设计时应合理规划噪声源区域和噪声敏感区域,并应进行识别和标注。
2.外墙、隔墙、楼板和门窗等主要建筑构件的隔声性能指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规定,并应根据隔声性能指标明确主要建筑构件的构造做法,同时满足《住宅项目规范》(GB55038-2025)第6.1.2、6.1.3条要求。
3.《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2024年版))第3.2.8条表3.2.8,审查二星级,三星级住宅建筑围护结构隔声性能是否满足要求。
(五)加装电梯
《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B 55022-2021)第5.2.7条,审查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改造是否符合规定:加装电梯不应与卧室紧邻布置,当起居室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应采取有效隔声和减振措施。注:设计应评估电梯运行噪声及振动对紧邻卧室及其他噪声敏感房间的影响,提供专项噪声与振动分析报告(如需),并据此采取有效的隔声与隔振措施(如井道隔声内衬、导轨减振、机房门隔声、隔振基座等),确保室内噪声满足《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2021及《住宅项目规范》(GB55038-2025)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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