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收费新规公布!下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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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幼儿园收费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完善制度规范、加强收费监管等方面,提出8项措施,为幼儿园收费划出清晰边界,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通知》指出,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开设托班的还可收取保育费。
保育教育费指幼儿园为在园儿童提供学前教育收取的费用;
住宿费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住宿儿童提供住宿服务收取的费用;
保育费指幼儿园开设托班为2—3岁婴幼儿提供托育服务收取的费用;
服务性收费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外,为在园儿童提供由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代收费指幼儿园为方便儿童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与幼儿园保育教育直接关联的服务事项,以及明确规定由财政保障的项目,不得纳入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
在分类完善收费管理方面,《通知》要求,普惠性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确有必要的可实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市场供需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在明确收费标准制定原则方面,各地制定调整普惠性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应以成本为依据,综合考虑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此外,要求各地建立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目录清单,要求幼儿园建立本园收费目录清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费。同时,要求定期对收费政策进行评估,及时调整优化,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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